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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497号

王志坤诉王国峰、孙太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志坤,王国峰,孙太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497号

原告:王志坤,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峰,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太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坤诉被告王国峰、孙太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坤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