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497号
原告:王志坤,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峰,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太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坤诉被告王国峰、孙太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坤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