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刑更6164号

方跃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方跃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164号罪犯方跃福。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市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跃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方跃福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桂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13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跃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方跃福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跃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37.30分,并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方跃福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跃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跃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明

代理

审判员  段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宸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