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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142号

孔源与吴建峰、刘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源,吴建峰,刘占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孔源。被执行人吴建峰。被执行人刘占奇。本院在执行孔源申请执行吴建峰、刘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026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明杰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