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孔源。被执行人吴建峰。被执行人刘占奇。本院在执行孔源申请执行吴建峰、刘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026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明杰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