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0684号原告朱春阳,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鲁楠,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阳与被告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春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阳承担。
审判员 耿立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