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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684号

朱春阳与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春阳,鲁楠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0684号原告朱春阳,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鲁楠,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阳与被告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春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阳承担。

审判员  耿立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