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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675号

许磊龙与李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磊龙,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许磊龙,男。被执行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杜淑玲,亲友,委托代理人许磊龙与李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1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磊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磊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磊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