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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503号

杨柏青申请执行刘录福、李双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柏青,刘录福,李双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柏青,男,60岁。被执行人刘录福,男,48岁。被执行人李双芹,女,47岁。本院在执行杨柏青与刘录福、李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秉臣

审 判 员  李月菊

代理

审判员  曲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