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乔立成,农民。被执行人胡立梅。本院在执行乔立成申请执行胡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