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吕燕君,女,1970年4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福志,男,1970年3月7日。本院在执行吕燕君与王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王福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吕燕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福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燕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凯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