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特8号
申请人:杨忠,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杨忠妻子),女,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杨满圈,男,1941年6月9日生,汉族。代理人:杨峰。代理人:XXX。申请人杨忠申请认定杨满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忠称,被申请人杨满圈于2006年患有高血压、脑梗。2015年病情恶化,身体逐年衰退。现已丧失基本生活能力,吃喝拉撒都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脑力也属于老年痴呆状态,不会说话,意识、语言能力丧失,期间多次治疗仍无好转。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现申请认定杨满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杨忠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杨峰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代理人XXX称,被申请人精神状况不清醒,同意申请人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杨满圈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6年9月2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满圈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理查明:杨满圈,男,1941年6月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荥阳市××北××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配偶杨连凤年事已高,被申请人有子女四人,长子杨峰、次子XXX、三子杨忠、女儿杨秀丽。××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6年9月2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满圈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满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忠为杨满圈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