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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647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高怀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647号罪犯高怀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7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005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怀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02月27日至2026年0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4年11月0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高怀武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怀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怀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1个积极。另查明,罪犯高怀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怀武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高怀武系老年犯,比照一般罪犯,考核成绩减少二个积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怀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昌柱

审判员  张 娟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