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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1857号

11857韩玉标与李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玉标,李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857号

原告:韩玉标,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县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忠,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标与被告李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标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