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857号
原告:韩玉标,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县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忠,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标与被告李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标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