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685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长泉,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54。
被执行人:林伟群,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19。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粤051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长泉、林伟群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瀚
审判员 陈洁珊
审判员 陈良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