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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民初607号

(2016)湘1226民初607号XX与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07号

原告:XX,男,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垠,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栋。

法定代理人:邢莉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XX与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滕晓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