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324号原告陈吉芬,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姚仁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夏青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芬与被告姚仁春、夏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芬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吉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原告陈吉芬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晓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