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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324号

陈吉芬与姚仁春、夏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吉芬,姚仁春,夏青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324号原告陈吉芬,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姚仁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夏青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芬与被告姚仁春、夏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芬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吉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原告陈吉芬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晓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