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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037号

原告邵xx诉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邵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037号原告邵xx,男。被告李xx,男。

原告邵xx诉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邵xx承担。

审判员  姜宏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