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037号原告邵xx,男。被告李xx,男。
原告邵xx诉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邵xx承担。
审判员 姜宏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