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09)商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