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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647号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秋鹿路2号。法定代表人方俊楷,总经理。被执行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26号609-06号。法定代表人盛发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05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从(2016)京0114执字第2396号案件抵消案款二百四十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二元二角六分,执行过程中查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处的货款六百八十万元,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6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