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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审942号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黄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黄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审9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礼荣,该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蝶溶,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黄卫,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黄卫罚款50000元的处罚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黄卫罚款500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吴嘉敏

审判员  林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