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872号
原告:容县万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梁鸿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金祥,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容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北街57号。
委托代理人:温福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公司员工。
原告容县万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县万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833元,由原告容县万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倩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