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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932号

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应建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金晖皮革行、黄永池、邱爱茹债权2016执39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应建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金晖皮革行,黄永池,邱爱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应建国。

申请执行人:应建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金晖皮革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黄永池。

被执行人:黄永池,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邱爱茹,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应建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金晖皮革行、黄永池、邱爱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金晖皮革行、黄永池、邱爱茹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应建媚支付货款4840916.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77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永池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八街2号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八街4号的房产、邱爱茹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润四街29号的房产各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永池、邱爱茹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9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