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238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现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刘锦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