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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238号

田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238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现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刘锦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