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187号
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胜利路花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正者。
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住蒿沟乡蒿沟街,
法定代表人:乔克强。
原告:乔克强。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爱华,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计华。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诉被告丁计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安徽省林兴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兴置业有限公司蒿沟商业街项目部、乔克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蓓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