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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187号

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等与丁计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丁计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187号

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胜利路花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正者。

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住蒿沟乡蒿沟街,

法定代表人:乔克强。

原告:乔克强。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爱华,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计华。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诉被告丁计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安徽省林兴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兴置业有限公司蒿沟商业街项目部、乔克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宿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一部、乔克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蓓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