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46号
原告:柴风高,男,193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63中退休教师,住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小区北区*号楼*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四保,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玉珍,女,57岁,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上薛村村民,住上薛村南街3号。
被告:康如智,男,62岁,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上薛村村民,住上薛村南街3号。
原告柴风高与被告康玉珍、康如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柴风高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柴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柴风高负担。
审 判 长 高 林
审 判 员 康永红
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冯 攀
书 记 员 马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