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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646号

柴风高与康玉珍、康如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柴风高,康玉珍,康如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46号

原告:柴风高,男,193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63中退休教师,住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小区北区*号楼*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四保,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玉珍,女,57岁,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上薛村村民,住上薛村南街3号。

被告:康如智,男,62岁,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上薛村村民,住上薛村南街3号。

原告柴风高与被告康玉珍、康如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柴风高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柴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柴风高负担。

审 判 长  高 林

审 判 员  康永红

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冯 攀

书 记 员  马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