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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773号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2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案款人民币5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承认错误并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2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