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民初587号原告刘永强。委托代理人徐劲锋,湘阴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平。被告吴辉。
原告刘永强诉被告周国平、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新春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杨雪飞、
人民陪审员蒋义军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劲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国平、吴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他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他与被告周国平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平时关系尚可,被告周国平与吴辉系夫妻关系。2014年下半年,被告周国平因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600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周国平再次向他借款35000元,两次借款共计95000元。被告周国平承诺给付部分利息,于同日向他出具一张100000元借条,并口头承诺二三个月后归还。同年5月,他多次找被告周国平、吴辉催要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被告周国平、吴辉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永强与被告周国平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国平与被告吴辉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国平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刘永强借款共计95000元,原告刘永强以多次转账及给付现金方式将95000元交予被告周国平。同日,被告周国平向原告刘永强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永强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周国平2015.2.1”。后原告刘永强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永强将借款交予被告周国平,被告周国平向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周国平应归还借款。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1日原告刘永强交予被告周国平95000元,故被告周国平实际借款本金为95000元;关于利息,原告刘永强虽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借期内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原、被告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刘永强可催告被告周国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因原告刘永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具体催要时间,本院视起诉之日为具体催要之日,对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因被告吴辉与被告周国平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被告吴辉未能提交证据证据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对该笔借款及利息共同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国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永强偿还借款95000元,并以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吴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共同偿还;
三、驳回原告刘永强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国平、吴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春
审 判 员 杨雪飞
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雪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