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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98号

李洪奇、赵某等与李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洪奇,赵某,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81民初98号

原告:李洪奇,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

原告:赵某,女,193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奇,系赵某三儿子。

被告:李某1,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

被告:李某2,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

原告李洪奇、赵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

原告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洪奇、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奇和被告李某1、李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洪奇、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李跃华(已故)夫妇膝下三子一女,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三子李洪奇和女儿李鸿艳。2000年李跃华去世后,遗留武安市××××房产一处。后经人多次调解该处房产继承事宜,二被告拒不同意,现被告李某1居住该房,不准原告二人居住,严重地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继承李跃华武安镇幸福街东街98号房产一处;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1、李某2辩称,1、武安市幸福街98号房产是西关街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应具有西关街户口,父亲死后所有权发生了变化;2、根据物权法规定,李洪奇不是建筑用地使用权人;3、依据继承法,被告李某1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李跃华(已故)夫妇膝下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三子李洪奇和女儿李鸿艳,现均已成家另过。1981年3月15日,李跃华以家庭户主名义审批武安市武安镇幸福街东街98号宅基地一处,并于1987年7月1日取得该处宅基地使用证,证号第0972号。期间李跃华家庭成员在该处地基上共同建成院落一处,其中包括北平房六间(建筑面积56.62平方米)、东平房四间(34.2平方米)、西平房四间(34.2平方米)、南平房五间(49.21平方米)。1994年11月5日,取得的该处房屋字第××号所有权证,也登记在李跃华名下。2000年李跃华去世。诉讼期间,经询问李鸿艳表示自愿放弃对本案争议房产分割和继承。

本院认为,位于武安市××××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虽登记在李跃华(已故)名下,但该处房屋应属原告赵某夫妇和其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三子李洪奇和女儿李鸿艳家庭共有财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李洪奇要求继承分割该处房产,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1和李某2辩称,武安市武安镇幸福街98号房产系家庭共有的,不是父亲李跃华的遗产。家庭成员李鸿艳明确表示放弃和继承该处房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被继承人李跃华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首先应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按份析出,然后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分割。因原告赵某年老多病,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继承被继承人李跃华遗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其他家庭成员原告李洪奇和被告李某1、李某2应均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被继承人其父李跃华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位于武安市武安镇幸福街东街98号房产中,北平房六间和南门房一间归原告赵某所有,东平房四间归被告李某2所有,西平房四间归被告李某1所有,南平房四间(包括厕所和洗手间一间)归原告李洪奇所有,街门、厕所伙走、伙用。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学祥

审 判 员  赵 蕾

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季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杨养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