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678号申请人高玉清,男,1966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76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玉清与被执行人王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志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志涛位于殷都区安钢大道福源运动城**单元**层**室。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号。
二、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过户。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查世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