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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行初49号

张生振、王遂华等与镇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振,王遂华,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合作社撤销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6行初49号原告张生振,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1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遂华,女,生于1971年11月12日,住镇平县。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平县府前街128号。法定代表人艾进德,该县县长。第三人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合作社撤销清算组。

原告张生振、王遂华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生振、王遂华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振、王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全世昌

审 判 员  唐坤博

人民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