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1385-1号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支行与宋焕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支行,宋焕武,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385-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支行,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五家村负责人隋金岭,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井良,该行清贷员。被执行人宋焕武,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元宝山区五家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445382-7。法定代表人宋东东,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平房(房权证号为:赤房权证元字第616**号建筑面积为285平方米)一处,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宗地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土地编号为:元国用(2005)字第220号工业用地,地宗号为436-04-653-6面积为287平方米予以强制拍卖,买受人徐秀花于2016年8月31日10时0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高价80470元竞得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拍卖财产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房权证号为:赤房权证元字第616**号)房产一处、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宗地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土地编号为:元国用(2005)字第220号工业用地地宗号为436-04-653-6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秀花所有(徐秀花身份证号:150403197203301520)。

二、买受人徐秀花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谭 庆 礼

审判员 宋 占 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