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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673号

陕县大营镇亿家建材商行与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县大营镇亿家建材商行,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陕县大营镇亿家建材商行,经营场所三门峡西商贸城5号城。经营者骆红涛,男,生于1979年8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47号。法定代表人李超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县大营镇亿家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享有59202.56元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享有的59202.56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广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旭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