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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126号

张双彦与刘双表、刘小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双彦,刘双表,刘小普,石家庄帅诺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26号

原告:张双彦,女,1976年10月26曰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刘双表,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石家庄帅诺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职员,住辛集市。

被告:刘小普,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石家庄帅诺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职员,住辛集市。

被告:石家庄帅诺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中城新月湖小区6-1-1901。

法定代表人:刘莎莎,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文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负责人谢红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丽晓,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13号后院。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洪武,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张双彦与被告刘双表、刘小普、石家庄帅诺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