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662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刘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华锋,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凤飞舞舞蹈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程红莲,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武汉凤飞舞舞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片6号楼3单元8层2室。
法定代表人:廖华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廖华锋、程红莲、武汉凤飞��舞蹈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40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5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杨晓华
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
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淑玲速 录 员 汪志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