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梁亦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亦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礼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