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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454号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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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梁亦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亦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礼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