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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066号

何锋光、安徽省宁国市千府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锋光,安徽省宁国市千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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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何锋光,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千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东路津河商贸大厦北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60813768N。

法定代表人:沈海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锋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千府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兆明

审判员  程文广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