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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03号

杨志英与杨军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英,杨军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英。

被执行人:杨军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志英与被执行人杨军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杨志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