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636号

李存香申请执行郭利英、张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存香,郭利英,张立群,李存香,郭利英,张立群,李存香,郭利英,张立群,李存香,郭利英,张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李存香,女。被执行人郭利英,男。被执行人张立群,女。关于李存香申请执行郭利英、张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利英、张立群在银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利英、张立群账户存款692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