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吉明。
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邱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张吉明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邱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