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湘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本院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股权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郑妍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