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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810号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彩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袁愈南,安彩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化县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李谟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袁愈南,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安彩花,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系袁愈南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被执行人李春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湘132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湘1322执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胜和

审判员  曾均安

审判员  杨剑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