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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151号

吴有妹与吴玉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有妹,吴玉球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妹,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吴玉球,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吴有妹与吴玉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