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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440号

杨华、杨林琴等与安宗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华,杨林琴,安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440号原告杨华。原告杨林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杨林琴与被告安宗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振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令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