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440号原告杨华。原告杨林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杨林琴与被告安宗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振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令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