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监59号监督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周宏,男,1975年11月10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周宏与原审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初,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承建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中心工程的陈正祥涉嫌组织多人参与虚假诉讼。以亭检民(行)监(2016)3209020007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爱莲
代理
审判员 夏 凡
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