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175号
原告:南通亚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李港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晓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伟,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陆桥苑300-30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忠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亚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亚宁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南通亚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
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尹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