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831号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春雷村。法定代表人邵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崔凤楼,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诉被告崔凤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 春 辉
人民陪审员 潘 峰
人民陪审员 刘��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