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58号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诚鑫园林绿化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琵琶湾村(13)。经营者刘阳。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诚鑫园林绿化工程处于2016年7月1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41501584、票面金额3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收款人为常州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丰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泰安市泰山区诚鑫园林绿化工程处有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丰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平
审 判 员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