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009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0162-9。
法定代表人:任叶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霖蔚,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川,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惠华,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来成,男,汉族,1960年1月31日出生,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建川、吴惠华、赖来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建川、吴惠华、赖来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华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