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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字第3782号

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严建川、吴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严建川,吴惠华,赖来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009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0162-9。

法定代表人:任叶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霖蔚,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川,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惠华,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来成,男,汉族,1960年1月31日出生,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建川、吴惠华、赖来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建川、吴惠华、赖来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华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