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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394号

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与刘某、李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刘某,李某某,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贝某某,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关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借款抵押物进行评估、作价。但在该评估报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等问题提出了异议,该异议正由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