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贝某某,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关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借款抵押物进行评估、作价。但在该评估报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等问题提出了异议,该异议正由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