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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德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富。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何德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德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曲洪光、临沭县国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8284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洪光、临沭县国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5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同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