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友,男,汉族,1955年06月23,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有限公司永盛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大友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有限公司永盛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有限公司永盛煤矿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友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有限公司永盛煤矿处于停产状态,其生产设备均被抵押,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1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9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蜀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