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957号申请人陈振耀,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高世录,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文丽,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庆东,男,2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善荣,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军,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陈振耀与被执行人高世录、王文丽、李庆东、王善荣、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振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搜索“”